关于规范水泵等防汛抗涝物资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巴彦淖尔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近期,巴彦淖尔市出现持续强降雨天气,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导致水泵、排水管等防汛排涝设备需求激增。为维护防汛抗涝物资市场价格秩序,预防和依法惩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防汛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违法行为
各经营者在销售水泵等防汛物资时,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市场需求激增等涨价信息,不得散布“即将全面提价”等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
2.囤积居奇: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水泵等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水泵等防汛排涝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不得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4.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诱骗消费者购买;不得以低价招徕顾客而以高价结算。
5.串通涨价: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借汛情市场需求剧增之机主观故意、带头涨价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行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法律责任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对哄抬价格行为,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2.对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监督执行
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水泵等防汛物资价格动态,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应当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