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解读丨如何保障馆藏文物安全?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本期,让我们走近文物保护法,了解如何保障馆藏文物安全。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也是相同规定。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