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可用于租房了
发布时间:2024-09-03 10:11:35 记者:许玉娇 徐嫣璐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办法,满足缴存职工业务办理需求。

  

办理材料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单身需提供户口本,及单身证明。

  4.缴存人五大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类卡。

  另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

  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另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

  1.所租房屋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2.租房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地和工作地一致的,提供申请人及配偶工作地无房证明;缴存地和工作地不一致的,提供申请人及配偶工作地无房证明和单位派出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租房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发票、单位派出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配偶工作地无房证明;无法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发票的,提供单位派出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配偶工作地无房产证明。

  4.多子女家庭(二胎及以上)租房提取,需提供相关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

  2.自取得提取人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房产证明之日起。

  

提取标准


  1.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2.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临河地区租房最高提取15000元/年,其他旗县区租房最高提取13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提取额度上浮10%。

  有下列情形不予办理: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该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办理渠道


  1.各服务网点及电话

  临河区分中心:

  地址:临河区新华西街银河路

  电话:0478-8988626

  乌拉特前旗分中心:

  地址:振兴大街红卫路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电话:0478-3268811、3267937

  五原县分中心:

  地址:新华路郡美家园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电话:0478-5537835

  乌拉特后旗分中心:

  地址:宝音图街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电话:0478-4666214

  乌拉特中旗分中心:

  地址:海流图大街北端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电话:0478-5910762

  杭锦后旗分中心:

  米仓南路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电话:0478-6623103

  磴口县分中心:

  团结路中段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电话:0478-4215723

  (注:除在各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业务,还可以在各旗县区政务中心设立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业务。)

  2.“手机公积金”APP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