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送达促调解 即时履行解纠纷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受理后多次尝试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均失败,且被告白某的电话无法接通。阅卷后相关案件材料反映,原告赵某主张的案件标的为6000余元,其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能够提供的证据仅为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对于有关房屋租赁的事宜及欠款数额无其他证据提供。
为给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并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法官进行上门送达,被告白某本人不在家,其妻子代为接收了相关材料。然而开庭当日,被告白某并未按时到庭,在多次电话、短信的催促下,被告白某终于接通了电话。通过电话联系,原被告均同意对于房屋及电费按4800元支付,但被告拒绝线上调解,仅口头承诺15日内付清。
临近给付时间,法官多次与被告白某联系,被告白某又处于失联状态。近日,法官再次上门,被告白某本人仍不在家,在与其家人进行沟通后,其家人称会与被告联系,让其尽快与法院的工作人员联系。次日,被告白某主动与法官联系,原被告相约来到法院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