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子代父出租门店 父有权向租户索要欠付租金吗?
发布时间:2024-08-22 09:58:28 记者:张静 通讯员:于娟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2023年3月,李某与张某某签订了门店租赁协议,李某承租了登记在张某某父亲张某名下的门店。租期到期后,李某仍欠付部分租金。后张某将李某诉至临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租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抗辩称,其并没有与张某签订门店租赁协议,张某无权向其主张欠付租金。

  后法官查明,张某与李某虽然未签订书面的门店租赁协议,但李某在与张某某签订门店租赁协议前就知道该门店属于张某,张某某是受其父亲张某的委托与李某签订的门店租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张某某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的门店租赁协议,李某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张某某与张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虽然李某并未与张某签订门店租赁协议,但该协议直接约束张某和李某,张某有权向李某主张欠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