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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②
发布时间:2024-08-14 10:41:31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要素保障,健全“四个体系”。

  1.健全财税支持体系。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增值税免征、减征政策。落实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继续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针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台分类分阶段房租补贴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健全金融扶持体系。用好用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缩短贷款发放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强化融资纾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苏性金融需求,按市场化原则统筹运用展期、重组等手段给予帮助,积极予以续贷支持,稳妥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工作,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让利,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充分利用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列支范围,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做好配套金融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