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因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某被磴口县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此前,原告段某某诉称,2018年12月3日,其从被告吕某手中承包了640亩土地,同时交清了85000元的承包费。没想到2019年4月20日,第三人白某某、斯某某某称,吕某于2017年4月8日以每年26000元的费用从他们手中承包了100亩土地,但并未支付2019年承包费,因此阻止原告耕种涉案土地,原告又支付白某某、斯某某某承包费26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吕某因未足额支付第三人承包费且擅自转包土地,造成原告重复支付承包费,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其与吕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无效;2.判决吕某返还其土地承包费8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吕某辩称,原告已经耕种土地,合同已经履行,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吕某和段某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白某某、斯某某某在阻拦原告耕种土地后,被告向白某某、斯某某某支付了30000元承包费,白某某、斯某某某同意段某某犁地,说明白某某、斯某某某对转包事实已经认可,后吕某与白某某、斯某某某在未解除合同情况下,与段某某签订新土地承包合同,不能确认原被告的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原告段某某重复支付吕某应付白某某、斯某某某2019年承包费,吕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辩称其支付了第三人三年全部承包费(包括以改造土地支出及保险赔款抵顶),但其提交的斯某某某2019年4月12日收条注明,2019年以前的承包费全付清,吕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吕某可另案主张与白某某、斯某某某的债务。
本案原告段某某于2023年1月4日依据磴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执行立案,因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段某某因被执行人吕某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当日恢复执行立案,因被执行人吕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6月21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吕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巴彦淖尔晚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