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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有约定抚养费,事后可否再主张?
发布时间:2024-05-14 10:04:22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之后向女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原告蔡某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父母分别为蔡某某与贺某某,二人于2020年8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抚养权归父亲蔡某某所有,贺某某不承担抚养权,有随时探视权。从21年开始原告蔡某到新学校读书,支出高额的学费及住宿费、餐费,生活费用开支较大,蔡某向母亲何某某主张支付抚养费,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贺某某一次性支付其2023年6月至原告成年的抚养费186000元,按3000元/月的标准,并支付原告2021年至2023年学费等费用的一半33733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蔡某某与何某某与2020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蔡某由男方蔡某某抚养,贺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抚养费系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父母任何一方无权剥夺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本案中贺某某和蔡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抚养费,但不影响婚生子现在向被告主张抚养费,故原告蔡某有权向其母亲贺某某主张支付抚养费。考虑到被告现在的职业及身体状况,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较为适宜,且抚养费应当从立案之日至原告蔡某年满18周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学费及住宿费、餐费的诉请,因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蔡某某在原告上学的问题上没有与被告协商一致,故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