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常抓不懈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⑧
发布时间:2024-04-12 10:51:42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