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起诉解除服务吗?
近日,一名网友求助:物业服务公司在合同到期情况下,向业主索要物业服务费,且在物业服务存续期间,该物业公司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存在小区管理混乱、收费标准不符合物业公司等级、小区基础设施损坏严重不予维护、公共绿地违规种菜不管理、公共收益不公示等一系列问题,业主可以集体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解除服务吗?
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居政解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以及标准;10.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据包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