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的抚养费”还能再要吗?
近日,市民赵女士求助:儿子在2023年5月份与儿媳离婚,当时儿媳刘女士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作出了不要抚养费的决定,将此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孩子一直跟刘女士生活。但最近,刘女士突然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赵女士的儿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这种要求法院能支持吗?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广玲律师。
李广玲表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据沧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