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撤销缓刑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决对郑某某的缓刑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3年8月18日,罪犯郑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按时签到,失去联系、脱离监管,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找到郑某某后,给予其2次警告。2023年11月12日,罪犯郑某某再次无故离开居住地,失去联系、脱离监管,司法局、公安局等工作人员经多方协查,于2023年12月4日在包头市找到罪犯郑某某。当日,前旗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前旗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对罪犯郑某某撤销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报告、外出等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2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无故离家失去联系,脱离监管近一个月,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故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郑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法律对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轻的罪犯的一种宽容性刑罚。缓刑也是“刑”,高墙之外的“自由”,不等于完全自由。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机会,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或违反法律法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