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是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是检察机关直接服务民生的窗口之一。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两级民事检察部门始终坚持精准监督理念引领,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拓宽监督广度和深度,主动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践行为民宗旨,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者
花费27万余元购买的房屋并入住后,却收到法院再支付37万余元购房款的判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9年8月8日,李某通过熟人刘某低价购买甲公司一套商品房,当时刘某称其与甲公司有特殊关系,能低价买到房屋,李某便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将购房款27万余元交付给刘某。2019年8月27日,刘某带李某到甲公司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钥匙。同日,李某又与甲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7万余元。
李某装修入住后,甲公司却以未交付购房款为由,于2020年1月3日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购房款37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甲公司未授权案外人刘某出售甲公司商品房,刘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2022年12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甲公司购房款37万余元。甲公司早在2019年12月就已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了李某其他两套住房。
李某不服法院判决,于2023年5月8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李某为了图便宜,低价从案外人刘某手中购买房屋并将房款交付给刘某,而刘某与甲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在甲公司将房屋交付李某后甲公司并未收到案涉房款,刘某也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羁押。在该案中,买方李某与卖方甲公司双方均为利益受损者。李某作为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轻信可以买到低价房屋;甲公司作为售房人,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复杂,容易让购房人产生误解。确定办案思路后,承办检察官开始着手组织促成和解工作。通过“背对背调解+面对面沟通”方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充分了解他们的心理预期和和解条件,寻找利益平衡点。
在承办检察官和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返还甲公司房屋,甲公司补偿李某7万元并解除对李某其他两套住房的查封。双方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李某撤回监督申请。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不断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基础上,深化溯源治理,巧用检察和解手段,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全过程,以可感可触可信的办案方式,主动释放“司法善意”,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检察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