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告送达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4日对违法行为人黄青锋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1)责改字〔2023〕22号),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送达,但当时黄青锋已停止生产,其电话也无法接通,同时经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1)责改字〔2023〕2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