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黄青锋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
身份证号:1503**********2011
联系方式:136****1297
2023年6月27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安装石料筛分设施,并投入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7日由黄青锋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堪察)笔录》 。
2.2023年6月27日由黄青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6月27日由黄青锋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证据》 。
4.2023年6月28日由王永亮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6月29日由黄青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6 .2023年6月2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出具的石料筛分设施位于乌拉特前旗三份子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矢量图。
7.2023年6月28日调取由乌拉特前旗胜烽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乌拉特前旗防洪减灾及水源涵养工程一期工程(乌苏图勒河)沙石料生产合作协议》。
8.2023年6月28日调取由内蒙古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乌拉特前旗防洪减灾及水源涵养工程 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含:乌拉特前旗防洪减灾及水源涵养工程一期工程乌苏图勒河河道疏浚平面布置图 ) 。
9.2023年6月29日调取黄青锋提供的《乌拉特前旗防洪减灾及水源涵养工程一期工程(乌苏图勒河)沙石料生产合作协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对你提出以下改正要求:
责令你位于乌拉特前旗三份子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石料筛分设备停止违法违规生产,不得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