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黄青锋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
身份证号:1503**********2011
联系方式:136****1297
2023年6月27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安装石料筛分设施,并投入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7日由黄青锋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堪察) 笔录》 。
2. 2023年6月27日由黄青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6月27日由黄青锋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 .2023年6月28日由王永亮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3年6月29日由黄青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6 .2023年6月2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出具的石料筛分设施位于乌拉特前旗三份子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矢量图。
7.2023年6月28日调取由乌拉特前旗胜烽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乌拉特前旗防洪减灾及水源涵养工程一期工程(乌苏图勒河)沙石料生产合作协议》。
8.2023年6月28日调取由内蒙古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乌拉特前旗防洪减灾及水源涵养工程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含;乌拉特前旗防洪减灾及水源涵养工程一期工程乌苏图勒河河道疏浚平面布置图 ) 。
9.2023 年 6月29 日调 取黄 青锋 提供 的《 乌拉特前旗防洪减灾及水源涵养工程 一 期工程(乌苏图勒河)沙石料生产合作协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附表第七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类:(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罚款范围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果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述对你拟作出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魏宇正
电 话 :0478-8298800
地 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环保大楼
邮政编码:015000
巴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