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和致人轻伤 男子获刑7个月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贾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3日23时左右,被告人贾某及其朋友邬某某等人在前旗乌拉山镇汇丰广场某烧烤店门前谈论邬某某的妹妹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的矛盾,被告人贾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后被告人贾某举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脸部,致刘某某鼻骨骨折等,后被害人刘某某到前旗某医院住院治疗。
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贾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1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贾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