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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一社区矫正对象私自越界外出未按时签到被警告
发布时间:2023-02-17 09:49:17 记者:贾君莲 通讯员:李秀英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近日,临河区司法局金川司法所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私自越界外出,未按时在“正行通”上签到被警告。

  2月8日,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未经金川司法所批准,私自越界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当天也没有按时签到,经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之后才完成签到。

  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29条规定,金川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5条相关规定,给予段某警告处分。经过谈话教育,段某表示以后一定会配合司法所的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