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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筑牢北疆民族团结根基
发布时间:2026-07-15 10:39:46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里程碑成果。内蒙古作为模范自治区,肩负维护民族团结、守好边疆稳定的重要使命,更需深入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统筹民族工作,以良法善治凝聚各民族共识,持续擦亮模范自治区金字招牌。

准确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30多年来首部设序言的法律,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在理论层面,该法系统转化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法理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核心概念,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定规范,统筹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群众权益多重目标,构建覆盖文化共识、互嵌共融、发展共富、协同共治的完整法治框架,立足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划定全社会团结共识准则。在制度层面,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规有机衔接、层级互补,搭建权责清晰、全域覆盖、多方联动的治理体系,全方位回应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实需求,补齐了民族领域长效治理制度短板。在实践层面,厘清各级主体法定责任,划定民族团结底线红线,将维护民族团结从道德倡导转化为全体公民法定义务,推动民族事务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抓实法律践行推动共同体意识走深走实

内蒙古地处边疆,多民族聚居、多文化交融,民族团结既是民生要事,更是关乎边疆稳固、国家安全的重大政治任务。长期以来,内蒙古依靠优良传统、地方性条例与政策推动民族工作,亟需法律规范固化经验、实现长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供了及时系统的制度供给。

一方面,该法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形成上下贯通、配套协同的法治体系,实现顶层设计与边疆实践双向赋能,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提供完整制度支撑。另一方面,法治化手段为民族工作提供公正标尺,避免简单化、情绪化处置,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发展机遇,依法抵制有损民族团结的错误言行,持续巩固多年积淀的团结发展成果。该法所蕴含的治理逻辑,与内蒙古守边固边、兴边富民等现实需求深度契合,为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持久的法治动能。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重在结合内蒙古边疆民族地区实际,把法条规定转化为具体工作实践,让法治精神贯穿民族工作全链条。

一是分层分类推进全域普法。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中小学思政课堂、基层常态化宣讲重点内容,面向牧区、边境嘎查、工矿企业等开展分众化宣讲,让法条通俗直达各族群众。引导各族干部群众认清民族团结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定责任,更是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二是完善地方配套法治体系。对照该法修订完善自治区民族工作配套法规,清理涉民族事务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政策专项审核评估机制,把法律要求嵌入模范自治区建设全流程,健全民族工作考核、风险研判、矛盾调解闭环机制,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效能。三是法治化引导各民族互嵌交融。以法律规定为指引,优化城乡社区、边境嘎查互嵌式发展布局,持续搭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平台,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增进情感认同,以法治保障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四是提升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坚持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民族领域矛盾纠纷,既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也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表达诉求、化解分歧。落实该法风险防控要求,健全苏木乡镇、基层网格员常态化排查机制,以法治守护社会大局稳定。

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内蒙古推进民族工作的长期任务。要持续打通法律落地堵点,避免普法与实践脱节,切实推动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实效,以法治护航模范自治区建设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为巴彦淖尔市委党校)

作者:杜婷
编辑:弋娜
审核:郝砚秋
监审:吕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