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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控!今日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2025-08-20 10:40:52 编辑:赵彤 来源: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空飘物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管控的通告

为维护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和空域秩序,保障重大活动顺利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对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系统的无人机轻型、飞艇、航空模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系统的航空模型、孔明灯等。

二、管控区域与时段

(一)管控区域

1.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敏感区域;

2.机场净空区及交通枢纽周边;

3.大型活动场所、水电气设施、通信基站等关键基础设施周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飞区。

(二)管控时段

2025年8月20日0时至2025年9月5日24时。

三、飞行审批要求

1.除微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且低于真高120米以下的常规飞行外,在本市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须提前报批。

2.审批途径:

——治安管理范畴: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报备;

——空域管制范畴:向空军和民航机场空中管制部门申请批准;

——鼓励通过民航局UTMISS系统或UOM平台线上申报。

3.申报材料:飞行计划(目的、时间、范围、高度)、操作员资质、航空器信息、安全承诺书、保险凭证等,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

四、法律责任

1.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反制处置(强制迫降/截控/击落)并暂扣设备。

2.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公众义务与监督

1.请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2.发现违规飞行,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3.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请配合公安机关实名登记管理。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