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解读丨 哪些主体可以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本期,让我们走近文物保护法,了解哪些主体可以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销售单位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销售单位。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除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