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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解读丨 如何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发布时间:2025-03-11 10:13:01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本期,让我们走近文物保护法,了解馆藏文物的借用、交换规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可以交换馆藏文物;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借用、交换其馆藏文物。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