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发布时间:2025-02-24 10:09:16 记者:陈荣整理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问: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