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燃放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现就规范烟花爆竹燃放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选择开阔、平坦、出入通畅的场地安全燃放。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大型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等级分级管理的规定、资质条件、程序等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焰火燃放规定进行燃放,确保焰火燃放全程安全有序;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项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远离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或屋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在温馨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合理购买、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严禁未经安全评估合格即开展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寄运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网售烟花爆竹,对上述违法行为,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将从严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