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旗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石某向某银行贷款16万元,但未按期偿还,形成不良贷款。2024年7月,某信息咨询部与某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上述债权。债权转让后,某信息咨询部多次向陈某、石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25万元。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全面仔细整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材料,认真梳理了案件主体、事实、证据等,查清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债务形成的原因,诉请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债权转让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庭当日通过对陈某、石某的释法明理,并阐明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及拒不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了解到陈某是因为生意失利、经济困难导致不能够清偿该笔债务。陈某向法官表达了希望能多做一下原告的工作,愿意调解解决。
法官从诉讼成本、社会影响、调解优势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权衡利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5万元,剩余款项分期给付。这起因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或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实现不良资产的剥离和转让,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率。同时,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转让可以有机会摆脱债务困境,通过债务重组或分期付款方式实现对借款人的债务解决方案,并重新获得信用。该案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债权人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对于债权转让也尽到了向被告告知的义务,故原告的利益应予以保护,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通过调解,原告作出让步,被告积极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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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