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9年,原告承接了被告某公司的绿化工程项目,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总价17709714元,开工日期2019年11月11日,抚育期到2022年4月10日结束,结算方式按5:3:2付款,即2020年4月30日前付工程总造价的50%,2021年4月10日前付工程总造价的30%,2022年4月10日前付工程总造价的20%。验收标准为待项目完成后,乙方按技术要求完成造林任务,同时按要求进行抚育管护,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45天内完成验收工作,造林成活率达90%,则验收合格。审计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审计部分以审计部门核定的数量、质量为准,工程项目单价以招标价为准。
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栽种及养护后,2020年11月17日,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受被告某公司委托,对案涉工程进行阶段审核。经审核,截至当日,工程总造价为19366911元。根据合同约定,2022年4月10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至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工程款79000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法明理,在不损害双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还款方案。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