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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内摔伤索赔17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13 09:51:10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许某在某洗浴中心洗澡时,在从浴缸走出到按摩床的途中滑倒,造成右肩关节肌腱袖损伤。被送医治疗后,经鉴定,许某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因与洗浴中心就治疗费用等问题协商不一致,许某遂委托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赵居政律师起诉洗浴中心,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7万元。

  接受委托后,赵律师迅速对事发现场进行取证,申请现场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了事发时浴场内场地湿滑,但洗浴中心负责人并未采取防滑措施,场地中也未设有安全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对许某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法庭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赵律师的意见,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于此案,赵律师讲解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律师表示,浴场湿滑,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滑措施保障顾客的安全,在关键位置还要有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就是典型的因浴场未尽到安全责任而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

  赵律师特别提醒,经营者应重视安全问题,尽量完善场所内各项设施,做好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如果因为安全措施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大市民朋友也要注意安全,如果在营业场所内发现安全隐患,也应当提醒经营者整改。如发生事故,要注意收集现场证据,方便事后查证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包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