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初,王先生驾驶的轿车与外卖骑手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骑手受伤。交警判定王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骑手被送往医院治疗3天,费用由王先生支付。出院当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王先生一次性赔付3000元,此后骑手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王先生无关。当日,王先生便将赔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骑手。
半年后,外卖骑手把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因伤造成的16天的误工费,合计4800元。骑手要求的这笔误工费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王先生与骑手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表示认同,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现骑手以交通事故导致误工16天为由要求误工费赔偿,因事故间隔时间太长、无法排除不确定因素,难以证明其出院后的损害结果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骑手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联系,则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情况下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后仍能反悔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若骑手可以证明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以不合理的方式减轻、免除了王先生的责任,且赔偿数额与其实际损失差距明显,即使协议已签订,其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另需注意,行使撤销权需在法定时限内,一旦超出时限,该权利将消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