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姓名:黄青锋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
身份证号:1503***********011
联系方式:136****1297
你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安装石料筛分设施,并投入生产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 年 10 月 25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3]22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7 日,我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3]22 号),石料筛分现场无人,你电话未接通。
2023 年 10 月 30 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3]22 号)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后被拒收。我局分别于 11 月 6 日、11 月 7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3]22 号)在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网站、巴彦淖尔新闻网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未履行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 10 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