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款打错了银行账户,收款人不但拒绝返还,还将钱转给了自己儿子,付款人能要求收款人返还款项、利息以及为了追索该款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吗?
2023年1月1日,姜某委托张某转账100万元至赖某账户,由于蔡某与赖某姓名中第二个字均为“刚”,两人的姓名在张某手机银行转账列表中也处于相邻位置,导致张某错误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蔡某账户。张某发现转款错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尝试与蔡某沟通,蔡某拒绝返还上述款项,并将款项转至自己儿子账户,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及利息,赔偿张某为此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蔡某辩称,不同意返还,该款项是张某代替案外人付某向自己还的钱;且张某在明知其身体发烧导致头脑不清时,仍执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大额转款,此行为明显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转账100万元的过程、原因及发现转错后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能够证明张某系误将100万元款项转给了蔡某,蔡某取得的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蔡某应当予以返还。蔡某辩称张某向其转款的行为系代付某偿还借款,但付某并未认可该笔款项是委托代偿的借款,故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100万元的合法性,法院对蔡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张某要求蔡某返还10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在蔡某取得不当利益后,经张某和派出所明示,蔡某仍拒不返还100万元款项,属于恶意得利人。蔡某获得该100万元并无法律根据,且其获得利益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可以要求蔡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