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以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让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但也有少数人出于侥幸心理或者因粗心大意造成车辆脱险状况。脱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
2023年10月14日,贾某驾驶重型仓栅半挂汽车列车超车时,致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发生侧翻碰撞原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车主杨某赔偿其损失。
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本起三车事故中,贾某驾驶的车辆保险齐全,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了原告李某的损失。而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杨某,被告王某系被告杨某雇佣的司机。被告杨某表示对雇主责任及赔偿比例问题存疑。承办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规定耐心释明、答疑解惑后,杨某作为雇主及车主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也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当庭履行全部案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