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保密防线 共护国家安全 | 违反保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17 09:53:00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1.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该如何处理?

  根据保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机关、单位定密不当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保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4.未取得保密资质、违法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该如何处罚?

  根据保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41条第2款规定的涉密业务”主要是指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

  5.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保密法第61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行政责任的规定。“滥用职权”,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谋利的行为。

  6.对违反保密法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保密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法规定,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主体,既包括违反保密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渎职的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及罪名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来源:市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