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订保密法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保密法第8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保密制度主要有: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数据汇聚保密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涉密会议活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军事设施周边等重点区域、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密人员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度。
2.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中需要注意什么?
保密法第26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可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涉密纸介质载体是指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涉密光介质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光盘、 DVD光盘、蓝光光盘等载体。
涉密载体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8个方面。
3.关于国家秘密载体的禁止性要求有哪些?
保密法第28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4.关于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责任和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保密法第31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来源:市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