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案件调查中有哪些工作职责?
保密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保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和方式是什么?
保密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保密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收缴措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收缴应当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进行;二是实施收缴的主体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三是收缴的对象是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相对人有配合的法律义务。
4.保密法对国家秘密鉴定的申请主体、涉及案件类型、鉴定主体和内容有何规定?
保密法第53条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国家秘密鉴定由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起申请。这里的申请机关是依法有权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包括有关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秘密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审查提起鉴定事项的完整性及有无进行国家秘密鉴定的必要;审查鉴定事项内容的真伪和出处;向有关部门或办案机关了解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案情;向鉴定事项产生机关、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由鉴定事项产生机关、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对材料泄露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危害情况提出鉴定意见;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对鉴定材料作出鉴别和认定;向提请密级鉴定的机关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
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分监督的职责有哪些?
保密法第54条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市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