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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利息计入本金后,能否滚利?
发布时间:2024-04-12 10:32:06 记者:李博 通讯员:谢秀丽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2010年9月12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孙某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截至2019年1月12日,刘某一直未给付利息,共欠付利息25000元。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未给付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刘某向孙某重新出具本金50000元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2分。后孙某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便于2024年2月12日将刘某诉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9年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法官审理后释明,原告诉求的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系被法律所禁止的“利滚利”。最终,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分三期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如被告逾期给付,则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欠付利息计入本金再算利息,民间俗称“利滚利”或“驴打滚”,我国法律法规虽不禁止复利,但前提条件是,无论怎么“利滚利”,借款人在借款期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法定年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