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在被告店铺内定制了一套价值18000元的榻榻米(包括地台和衣柜),当日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后付清尾款8000元。安装完成后,原告发现榻榻米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没有生产厂家、没有商标,属于三无产品,故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榻榻米以次充好,被告供应的商品及服务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定制涉案榻榻米(包括衣柜),被告作为经营者根据所需尺寸为原告提供了榻榻米(包括衣柜)的报价,原告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将货款全部支付被告。根据“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宣扬”的规定,原告在定制涉案榻榻米时,被告有义务将定制涉案榻榻米(包括衣柜)的主材、配材分别是什么材质明确告知原告,而被告并未明确告知,且报价单上未具体标明原告定制的榻榻米(包括衣柜)背板、底板用什么材质,也未标明定制的是否全实木家具,只标明樟子松指接材。与国家标准 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5.3.1条要求的规定不符,属于不合格产品。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榻榻米(包括衣柜)18000元货款,并将已安装的榻榻米(包括衣柜)自行拆除,拆除费用自担,原告应予配合。
法官说法:经营者对商品的宣传内容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其宣传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解。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要注意信誉良好、规模较大、售后服务保障完善的平台或经销商,并注意保留付款凭证、交易协商过程等记录,收到商品后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商品外包装,及时确认商品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与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协商,寻求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