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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2-09 14:04:27 记者:陈荣 整理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问: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规定: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