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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买抵押车 小心贪小便宜吃大亏
发布时间:2023-12-28 09:44:32 记者:李博 通讯员:李慧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市场上有一种售卖的车辆叫做“抵押车”,这类车辆以较低的售价吸引了很多买车人。抵押车虽然价格便宜,但存在购买风险。很多人都因为购买抵押车,导致上当受骗或纠纷不断。

  2020年4月,乔某看中一辆奥迪牌A6型轿车,售价是正常二手车价格的一半,在明知梁某不是该车所有权人且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其仍与梁某口头协商,以104500元的价格从梁某处购买了该车辆,双方依约交付了费用和车辆。

  不巧的是,一年多后,涉案车辆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车辆从乔某处收回,乔某遂以梁某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车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解除二人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书》,并要求梁某退还车辆转让款及相应损失。

  梁某表示不同意乔某的诉求,因为该车是其代他人出售的,乔某明知车辆存在抵押情形仍然购买,应当自负风险。

  前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系从事二手车买卖人员,乔某为购买案涉车辆向梁某给付了购车款,梁某向乔某交付了车辆,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车辆买卖协议,但基于上述行为可认定二人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现抵押权人将车辆取回,梁某在交易时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其虽已将案涉车辆交付乔某,但因车辆无法进行过户登记,导致案涉车辆在被其他权利人扣押的情况下,乔某无法以登记的所有权人身份主张权利,致使通过买卖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乔某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乔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车辆的所有权进行核实,其明知案涉车辆权属存在瑕疵仍进行交易,且其购买案涉车辆的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价,对车辆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乔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乔某在接收车辆后使用了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根据损益相抵的原则,乔某在使用期间的受益亦应冲抵其部分损失。结合以上认定,法院判决梁某支付乔某购车款及保险费5233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法官提醒:

  贪图便宜购买有权利瑕疵的抵押车是存在风险的,建议买受人在交易之前要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明确车辆所有权人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尽到交易审慎义务。若明知是抵押物仍然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一旦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也要保留足够的证据,从而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