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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没有交通责任认定书而拒绝理赔?
发布时间:2023-12-12 14:21:27 通讯员:乔睿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2021年5月6日,原告侯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保险一份,购买后,原告侯某某收到电子版《汇交件承保通知书》一份,通知书写明:保险合同号、保险自2021年5月7日零时起至2022年5月6日二十四时止、险种名称为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及责任限额分别为50000元每人和5000元每人。

  2022年5月3日,原告在驾车过程中不慎滑下道路,发生意外。2022年5月4日,原告侯某某到乌拉特前旗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锁骨骨折、上肢皮肤裂伤、开放性手多发损伤,原告于2022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13日住院接受治疗,支出住院医疗费21272.56元。原告出院后找到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原告的赔偿要求。

  后原告诉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侯某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侯某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侯某某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情况属实,适用《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伤残赔付最高限额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最高限额5000元。但原告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如无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不认可其发生交通事故,并以此来理赔。因为原告提供不出当时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双方因此争执不休。

  法官说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描述事故概况、明确事故性质、划分各方责任。本案中,原告侯某某购买的是意外险,该险种仅要求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该事故造成了意外伤害,产生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而不能以没有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故而无法确定过错方为由拒绝理赔。

  本案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合同责任的履行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不需要划分事故责任,仅需证明发生合同约定的赔偿事由。对于被告所称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本案中,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收到附载具体保险条款的保单,被告并未将免责条款告知原告,更无从提及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予以提示,所以有关免责条款对侯某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