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双刃剑”,与朋友小酌一杯,可以怡情养性,增进感情,但若过量饮酒、处置不当,酒也可能酿成悲剧。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同桌饮酒者酒后摔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此前,原被告三人在某饭店吃饭喝酒,饭后,三人在步行去往KTV的途中边走边开玩笑打闹,在打闹揪扯过程中,原告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出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当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并委托鉴定部门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伤情并非二被告故意行为所致,故终止案件调查。后原告又向前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前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原告的损伤属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揪扯打闹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饮酒可能会致人意识不清发生意外或健康受损乃至死亡应为常识,这种常识构成了饮酒各方当事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如果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饮酒作为一种自由行为,原告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应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伤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是醉酒人本人,其应当承担因自己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受伤的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人对引发损伤负有次要安全注意义务,故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二被告对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为25%。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饮酒后可能伴随的风险、损失或事故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和预见,其自愿与被告共同饮酒,视为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对此活动自甘风险。三人每人喝了一斤左右酒,均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控制能力减弱,在前往KTV途中相互推搡拉扯,造成原告跌倒受伤,非二被告主观故意伤害,原告对此具有过错,应对自己饮酒后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的拉扯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三人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一审酌情判决二被告承担25%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是关于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原则作为一项损害赔偿法上的重要制度,对侵权人而言,效力体现为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对被侵权人而言,体现为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际上受到限制,其丧失了部分或者全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作为裁判者的法院而言,则体现为法官应当依据特定的标准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损害结果,确定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