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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拒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3-10-27 10:06:17 记者:李博 通讯员:李慧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网络主播成为新兴就业岗位。有些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在签订了合作协议等民事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件玉石行起诉主播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纠纷。2022年8月26日,某玉石行与主播蔺某签订了一份《带货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蔺某的待遇由底薪、提成构成,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在合作期间,双方发生纠纷,蔺某提前终止直播带货,某玉石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蔺某在审理中辩称与某玉石行形成劳动关系,故该玉石行无权主张违约金。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审理,承办法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蔺某与玉石行签订的《带货合作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是民事相关法律,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委托带货等事项的约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其次,从收入来源及分配方式看,底薪仅是蔺某收入的一部分,蔺某通过网络直播赚取的费用需按协议书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玉石行也要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以上双方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类费用有着本质区别;最后,从工作内容及工作模式上看,蔺某直播的账号系原告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提供,蔺某虽需要按时到玉石行提供的直播地点进行直播,但这并不能等同于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综上,双方缺乏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基于上述认定,法院结合蔺某的违约行为及玉石行的实际损失,依法作出判决,由蔺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双方对于判决结果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