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企图帮助案外人牟取不法利益,故对涉事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原告在案外人的授意下,虚构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在被告未了解实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书。2023年9月,原告再次听从案外人的安排,凭借2021年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如实陈述被告并没有向其借款,其也未曾向被告支付过款项,借款协议书是在案外人授意下形成的。被告陈述自己曾与他人一起向农信社贷款,而该笔贷款实际上被案外人使用,案外人以工作需要为由,说服被告与原告签订莫须有的借款协议书,后案外人已将贷款还清,于是被告要求其将借款协议书撕毁,没想到原告会以该借款协议为证提起诉讼。至此,原被告双方对不存在借款行为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虚构借款事实、借款金额,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故意伪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扰乱人民法院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原告明知借款事实是不存在的,仍在案外人授意下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陈述事实,承认自身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故法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