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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体能训练体验课受伤 经营场所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10-20 10:41:27 记者:李博 通讯员:蒙俊霞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培训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前,原告谢某某在某室内体能训练中心参加体能训练体验课时,在翻越训练墙的过程中摔倒,课程教练对原告进行询问后,让其休息。随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6天,入院诊断为内踝骨折,出院诊断为左侧胫骨内踝干骨后端多发骨折。案件审理中,原告谢某某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经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属十级伤残。另查明,原告谢某某法定代理人向前旗公安局西街派出所报警,该所出具了接处警情况回执单。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门诊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购买纱布及医疗辅助器材费等,合计131925.61元。

  前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教学活动中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体能训练中心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课程体验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相当于教育机构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过错责任的认定及原被告对于过错责任的承担比例。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相关服务合同,但被告体能训练中心作为面向儿童提供培训课程的专业机构,对课程体验者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虽然原告从事的活动不是剧烈的运动项目,但被告体能训练中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培训应更加注重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被告在授课过程中未就训练项目做出正确示范,未对训练规范做相应讲解,在授课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为70%。

  原告发生事故时为8周岁4个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义务仍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儿童参与运动本就存在风险,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时应更加慎重,故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的损害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体能训练中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在二审中审理认为,上诉人体能训练中心作为体能训练机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某提供课程体验,致被上诉人谢某某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审判决上诉人体能训练中心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何判断体能训练中心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应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这项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教练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教练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