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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起纠纷 主动履行促化解
发布时间:2023-09-21 09:41:07 记者:李博 通讯员:李慧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法官,您好!我收到判决书了,我接受判决结果,钱交到法院行不行?”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一名当事人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要求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

  常某与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29日,二人经口头协商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2023年3月7日,双方协商决定散伙,服装店转由常某个人经营。散伙后双方对于合伙期间的账目几经核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将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合伙投资款、利润分红等共计2万余元。而常某则以高某下欠其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反诉。

  通过二次庭审,合议庭成员对双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逐一核对,查清了双方合伙期间的投资、支出、销售额等情况,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常某支付高某合伙投资款、利润分红等共计22218元,高某支付常某代班劳动报酬3330元,核减后常某应支付高某18888元。

  9月5日,常某收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后,表示需要考虑一下是否上诉,承办法官又对其进行了判后答疑。8日上午,常某与承办法官联系,决定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8日下午到法院办理了付款手续,双方核对金额后交付了收条,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至此,一起个人合伙纠纷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