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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双方都不要子女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18 10:19:19 记者:李博 通讯员:杨雁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在离婚诉讼中,不少人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大打出手”,但也有极少数案件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都不愿抚养子女。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了一起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抚养孩子的离婚案件。在庭前、庭审的调解中,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都以客观事实为借口相互推诿。女方认为自己带着孩子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离婚后孩子跟随男方生活会有更好的环境;男方则认为,自己手部韧带断裂,近几年无法工作,且自己的父母有年幼的弟弟需要抚养,认为孩子由女方抚养为宜,并表示自己愿意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本着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希望通过判决让双方反思各自的行为,不推脱家庭责任,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