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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安全
发布时间:2023-08-21 10:55:38 编辑:乔萍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