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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一男子捡到他人信用卡冒名套现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3-08-01 10:30:35 记者:杨阳 通讯员:张利荣 徐国强 编辑:雷丽娜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杜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法庭上,杜某悔恨交加,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1月8日晚,被告人杜某在磴口县巴镇某小区拾得被害人王某丢失的信用卡一张,回到家后,杜某使用家中的POS机尝试刷卡成功,后分6次套现39000元至其银行账户,偿还了其个人信用卡账单。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名套现39000元,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杜某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该案中,杜某的行为方式就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