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起纠纷 调解给付促和谐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化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乔某向原告马某借款1552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载明被告乔某将位于乌拉特前旗某小区一处商铺出卖给原告,价款155200元。2021年10月21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将上述房屋网签于原告名下。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19200元。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乔某偿还借款本金155200元和利息及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情理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释明析法。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近年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