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宣告: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3616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72瓶扣押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告召回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须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格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8480元。
案情回顾: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王某中医诊所内,为非法获利,多次未履行购药相关手续,在明知所购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购进假的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复方咳喘灵共1880瓶,并以平均每瓶 2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6160元。尚未销售各类假药72瓶被公安机关扣押。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退赃36160元。经相关部门检测,其所售麝香杜仲天麻丸中含有布洛芬、双氯芬酸钠,筋骨疼消丸中含有布洛芬,复方咳喘灵中含有茶碱、枸橼酸喷托维林。经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3种药品均为假药。
庭审现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仍购进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且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等合法权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