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核心和精髓,是切实解决人民法院审判权由何而来、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的基础,是人民法院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巩固自身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应该体现在具体审判执行工作中。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人民法院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指导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要与服务大局相结合。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处于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多发期的今天,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人民法院工作更要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始终把审判执行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矛盾,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司法和谐目的,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深化以民事调解、执行和解、行政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指导人民调解为内容的多元解纷机制,用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党的领导,要与司法为民相结合。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体现了法院的性质。审判权源于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性决定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要求,也决定了法院的根本职能和作用就是保护人民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法院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党的审判机关,始终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要以当前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完善便民机制,派出巡回法庭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切实方便群众诉讼;要通过多媒体展示技术公布先例判决、案件视频、法律法规查询,继续开展“法官五进”活动,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前指导、审中释明、判后答疑,做到以案释法、以法说理、以理服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要充分关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继续推行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进一步加大处理涉诉信访的力度,切实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评价和监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人民群众指出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监督权。
坚持党的领导,要与队伍建设相结合。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全方位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关键。法院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干部的选任调配及整体工作的部署、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正确理解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到讲法治与讲政治的和谐统一,才能确保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要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全面推进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通过扎实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教育每一名干警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思想和行动的指针,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不断提高法院队伍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提高法官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以能否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来检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做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始终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司法的队伍。
(作者为内蒙古法学会理事、自治区法律法学人才奖获得者)